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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21民初1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赵明利与刘仁波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明利,刘仁波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21民初1134号原告:赵明利,男,1967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工人。被告刘仁波,男,39岁,汉族,无职业。原告赵明利与被告刘仁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赵明利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明利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明利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赵明利负担。审判员  梁晓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