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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002执3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8-13

案件名称

韦世广、张玉仙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世广,张玉仙,百色市山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002执366号申请执行人韦世广,男,1965年3月10日出生,壮族,住百色市右江区。申请执行人张玉仙,女,1979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百色市右江区。被执行人百色市山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百色市右江区东笋路与建华路交汇处。法定代表人曾跃林,该公司董事长。本院立案执行的韦世广、张玉仙申请执行百色市山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关于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已向被执行人百色市山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百色市山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向申请执行人韦世广、张玉仙支付逾期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违约金1616元及提供资料报���权登记机关备案,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5元、案件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百色市山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自动履行其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对(2016)桂1002民初7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陆建华审判员  赵 刚审判员  蔡启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龚志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