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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202民初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刘宝安与陈庆、盖国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尔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尔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宝安,陈庆,盖国龙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尔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02民初125号原告刘宝安,男,汉族,1964年11月23日出生,工人,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阿尔山市。被告陈庆,男,1995年8月12日出生,蒙古族,无业。被告盖国龙,男,1988年5月25日出生,蒙古族,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宝安诉被告陈庆、盖国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宝安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宝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宝安撤诉。案件受理费82.48元(原告已缴纳),并减半收取41.24元,由原告刘宝安负担。审判员  刘洪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晓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