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民终12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廖仁军与王传云李洪春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廖仁军,王传云,李洪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民终1283号上诉人:廖仁军(原审原告),男,汉族,1976年12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小波,重庆金牧锦扬(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贤亭,重庆金牧锦扬(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王传云(原审被告),男,汉族,1971年6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被上诉人:李洪春(原审被告),男,汉族,1963年2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州区。上诉人廖仁军与被上诉人王传云、李洪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2016)渝0101民初116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廖仁军在收到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未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廖仁军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海川审 判 员 刘 健代理审判员 应志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思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