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2民初333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胡志勤与薛家军、李文荣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志勤,薛家军,李文荣,杨冰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2民初33367号原告:胡志勤,男,1961年3月28日出生,现住上海市闵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爱文,上海九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薛家军,男,1980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樊仁忠,上海仁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文荣,男,197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被告:杨冰,女,1979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被告李文荣、杨冰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詠梅,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文荣、杨冰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毛东涛,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胡志勤与被告薛家军、李文荣、杨冰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2日立案。原告胡志勤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系其自行处分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志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5元(已减半),由原告胡志勤负担。审判员 陈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