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民申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石赛与杨敬涛、石磊民间借贷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杨敬涛,石赛,石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民申16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杨敬涛。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淳。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石赛。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石磊。再审申请人杨敬涛因与被申请人石赛、石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邳州市人民法院(2015)邳民初字第3532号民事判决和本院(2016)苏03民终38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杨敬涛申请再审称:(一)案涉借款虚假,石赛对出借过程陈述前后矛盾,不符合常理,实际上石磊并未向石赛借款,本案也并非民间借贷,而实质是石赛在另案债权人潘修计执行了其财产后对石磊行使追偿权。潘修计案件中,债务人只有石磊,杨敬涛并未参与该案诉讼,石赛本案的起诉变相将杨敬涛作为共同债务人,没有法律依据,也剥夺了杨敬涛的诉讼权利。(二)杨敬涛和石磊离婚前两人均有正式工作,有房有车,没有借款的必要性,石磊认可借款用于经营健身会所,杨敬涛对此并不知情,石磊也没有证据证明杨敬涛知情,法院不能仅凭借条认定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且即使是夫妻共同债务,杨敬涛既不知情也未获得任何利益,只能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杨敬涛在与石磊离婚后获得的个人财产不应纳入清偿范围。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请求对本案再审。石磊提交意见称:再审申请人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因为案涉借款是石赛借郭英的钱给石磊开会所用的,是真实的,而且石磊和杨敬涛本身就是听了律师的建议为了躲债而离婚,在离婚之前就已经有人起诉了。石赛提交意见称:再审申请人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因为案涉借款是在石磊和杨敬涛没有离婚的时候借的,当时借这个钱是为了开会所,一直没有还,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案涉借款真实性的问题。石赛与石磊之间存在借款关系,有借条、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加以证实,杨敬涛主张该借款未实际发生,但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杨敬涛还主张该借款实为石赛因另案潘修计案件行使追偿权,但另案潘修计案件有相应借据等证据证实,且在当事人、时间、金额、利息、违约责任等方面均与本案借款不同,杨敬涛该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案涉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性质如何认定的答复》的规定,举债人配偶主张该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不承担偿还责任的,应对存在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或所借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等情形负举证责任。本案中,杨敬涛虽主张案涉借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并未举证证明存在上述情形,一、二审判决未支持其主张并无不当。关于杨敬涛承担责任的范围是否应以夫妻共同财产为限的问题。石磊认可借款用于经营健身会所,杨敬涛主张对此不知情,但并无证据佐证,也无法与双方长期共同生活、石磊经营活动的持续性和多次反复对外借款等情形相互印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夫妻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夫妻共同债务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本案中,杨敬涛与石磊对案涉借款的清偿未达成协议,一、二审判决结合全案实际情况,判令二人共同偿还并无不当。综上,本院认为,杨敬涛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杨敬涛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邱德祥审 判 员 蔡青峰代理审判员 王 锴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 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