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21民初第3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宋荣春与王龙、刘瑶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荣春,王龙,刘瑶瑶,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渑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21民初第325号原告:宋荣春,男,1966年4月22日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相云,三门峡市渑池县弘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王龙,男,1992年3月18日生,汉族。被告刘瑶瑶,女,1993年4月17日生,汉族。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中心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战锋,河南仰韶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告宋荣春与被告王龙、刘瑶瑶、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原告宋荣春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荣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45元,减半收取1972.5元,由原告宋荣春负担。审判员 毛克信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史丽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