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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21民初4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邵东县海宇置业有限公司与伍建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东县海宇置业有限公司,伍建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湘0521民初406号 原告邵东县海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为邵东县开发区兴和路9-B栋105号。 法定代表人李忠勤,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美珍,湖南宏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伍建军,男,197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经商,住邵东县。 原告邵东县海宇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伍建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蒋飞翔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3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邵东县海宇置业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邵东县海宇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邵东县海宇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邵东县海宇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蒋飞翔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  李沙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