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322执14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周木再与周木智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木再,周木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322执1491号申请执行人周木再,男,1962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新化县人,农民,住本县西河镇滑石村6组12号。公民身份证号码:432524196205201939。被执行人周木智,男,1973年9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本县西河镇滑石村6组11号。公民身份证号码:432524197309091919。本院在执行周木再与周木智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其相关可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鉴于上述情况,本案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执结。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在短期内未能有效执结的情况下,为避免本案久执不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以终结较妥。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2015)新法刑初字第47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剑新审判员 曾均安审判员 吴燕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郭志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