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03执2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王丽娟与罗晓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丽娟,罗晓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303执212-3号申请执行人王丽娟,男,1972年6月10日出生,满族,住四平市铁东区。被执行人罗晓明,男,1966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平市铁东区。本院在执行王丽娟与罗晓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职权扣划被执行人罗晓明公积金存款56325.00元至申请执行人王丽娟账户中,其中:执行标的55000.00元,保全费600.00元,执行费725.00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吉0303民初30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殷立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崔世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