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303执2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王丽娟与罗晓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丽娟,罗晓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303执212-3号申请执行人王丽娟,男,1972年6月10日出生,满族,住四平市铁东区。被执行人罗晓明,男,1966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平市铁东区。本院在执行王丽娟与罗晓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职权扣划被执行人罗晓明公积金存款56325.00元至申请执行人王丽娟账户中,其中:执行标的55000.00元,保全费600.00元,执行费725.00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吉0303民初30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殷立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崔世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