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7刑终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李建忠故意伤害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建忠,陈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7刑终164号原公诉机关山西省昔阳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李建忠,男,1971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昔阳县人,初中文化,群众,务农,现住。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4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4月20日被昔阳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辩护人郭兰香,山西丰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男,196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昔阳县人,现住昔阳县。系本案被害人。山西省昔阳县人民法院审理山西省昔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建忠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7年3月27日作出(2016)晋0724刑初4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李建忠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西省昔阳县人民法院(2016)晋0724刑初4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二、发回山西省昔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晖审判员 范 波审判员 尹小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