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05行初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李楠与济南市国土资源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楠,济南市国土资源局,王学建,中汽专用汽车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0105行初6号原告李楠,男,1966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韩秀斌,山东浩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韩晓光,局长。委托代理人于建波,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周慧,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工作人员。第三人中汽专用汽车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王学建,经理。委托代理人掌士超,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王学建,男,1956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掌士超,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楠诉被告济南市国土资源局房产行政登记一案,原告于2017年1月1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楠以根据法律规定因先确定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为由,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楠申请撤诉,是原告依法对其诉权的处分,其申请撤诉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无规避法律行为,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楠承担。审 判 长 杨 斌审 判 员 段 磊代理审判员 陈 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吴树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