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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7民终2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上诉人刘积兴与被上诉人赵有福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积兴,赵有福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7民终28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积兴,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有福,男。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斐,山丹县东乐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刘积兴因与被上诉人赵有福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山丹县人民法院(2016)甘0725民初18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刘积兴、被上诉人赵有福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积兴上诉请求: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赵有福赔偿刘积兴羊只损失4700元或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导致判决错误。一审判决查明赵有福抓走刘积兴一只母山羊,对其余两只死亡、三只走失的羊未予认定。对赵有福用铁锹砍伤(致死)一只山羊、抓走一只怀羔的母山羊、走失两只羊羔和一只绵羊、一只怀孕的绵羊被动物咬死的事实,有山丹县公安局陈户派出所调查了王云的证言和照片等证据证明。退一步讲,两只羊的死亡与赵有福的行为具有因果关系,赵有福应当给予相应的赔偿。赵有福辩称,2015年11月18日14时许,赵有福在自己地里浇水时,刘积兴的羊群因喝水踩踏耕地和地埂,此前,其曾告诫过刘积兴雇佣的放牧人王云,别再将羊赶到地埂放牧,所以其用铁锹按住了一只陷在泥里的山羊羔,并绑在车上带回了家。其并没有用铁锹砍伤其他羊只,这一点有在场的刘志华可以证明。刘积兴主张的砍死2只羊,走失3只羊,与事实不符,也无证据证明。刘积兴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赵有福赔偿刘积兴羊只损失4700元,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11月18日14时许,刘积兴雇佣王云在山丹农场青羊口分场五号井旁放羊,赵有福在附近浇水。羊群在出水口饮水时,赵有福上前驱赶,并将其中一只山羊抓走。庭审中,刘积兴提交山丹县公安局陈户派出所向刘积兴、赵有福,在场人刘志华、王云,青羊口分场党委书记王振瑞所作的询问笔录及照片四张,证明赵有福砍羊、抓羊以及每年8月庄稼收完后场里允许上地放羊的事实。经质证,赵有福对自己和刘志华的笔录无异议,可以证明自己并没有用铁锹砍伤羊只,但是对刘积兴和王云的笔录有异议,认为所述与事实不符。对所抓羊只的照片无异议,对其他3张照片认为与本案没有关联性。赵有福提交青羊口分场林业管理办法1份、扣押羊只的照片1张,证明场里禁止养殖户上地放牧及被抓羊只情况。经质证,刘积兴认为管理办法是真实的,但是与本案无关,被抓羊是一只怀孕的母羊。一审法院认为,公民依法享有财产权,在财产遭受侵害时,可依法主张权利。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刘积兴主张赵有福抓走的是一只怀孕母山羊,但赵有福认可的是一只母山羊羔,对此,刘积兴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所以只能按照赵有福认可的羊只进行认定。鉴于赵有福认可现在该羊依然存活并由自己饲养,所以应予返还原物。刘积兴主张因赵有福砍羊造成两只羊死亡、三只羊走失的损失3500元,赵有福不认可,刘积兴亦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故不予支持。对赵有福主张的刘积兴应给付其地埂修复费用,因未提出反诉,不予处理,双方可进行协商或另案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六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赵有福返还刘积兴二齿口母山羊一只,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二、驳回刘积兴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刘积兴承担18元(已交纳),赵有福承担7元,限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双方争议的事实仍然是赵有福是否对刘积兴的羊只用铁锹进行砍打并致死。庭审中,刘积兴放弃了对3只走失羊只赔偿的请求,双方对赵有福抓了一只羊的事实也无异议。对刘积兴主张事发当晚两只羊死亡,系赵有福的行为造成的,赵有福辩解,其一,其没有用铁锹砍伤羊,刘志华可以佐证;其二,羊圈里的小羊羔死因不明,被动物撕咬过的死羊不能证明是刘积兴的。经审查,根据现有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两只羊的死亡系赵有福所致。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权益受法律保护。本案因生产小事而引起,赵有福认为刘积兴的羊只因喝水踩踏其耕地和地埂,使其投入成本增加,不让羊只在此处饮水,但事发在冬季,土地冻结,又非林地,地上无生长植物,牲畜出于本能对土地造成的损害也不会太大,赵有福却采取抓羊的方式引发矛盾,对事发具有过错,对抓取的羊只应予返还。对刘积兴主张赔偿两只死羊损失的问题。刘积兴的雇员王云证明赵有福用铁锹砍伤羊只,提供了派出所工作人员于事发第二天拍到的死羊照片;赵有福的陈述和刘志华的证言却否认赵有福实施了砍羊的行为,且两只羊是否有伤、死亡的原因不清,无法确定羊只系赵有福砍伤致死。另,刘积兴向派出所的陈述和庭审时的陈述前后不一,与王云的证言之间存在矛盾,无法认定羊只的真正死亡原因。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刘积兴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刘积兴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杨祝续审判员  刘曙光审判员  张宏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郝秀娟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