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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124民初13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原告临洮县良种繁殖场与被告孙志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洮县良种繁殖场,孙志惠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124民初1347号原告:临洮县良种繁殖场。住所临洮县洮阳镇北五里铺路。法定代表人:全世佑,该场场长。被告:孙志惠,女,汉族,45岁,住临洮县。原告临洮县良种繁殖场与被告孙志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临洮县良种繁殖场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起诉后本院尚未向被告通知应诉之前,即以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临洮县良种繁殖场撤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计60元,由临洮县良种繁殖场负担。审判员  张羽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孙银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