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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民终13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山东巨野巨工管业有限公司、东莞市海丽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东巨野巨工管业有限公司,东莞市海丽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9民终13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巨野巨工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巨野县麒麟镇安庄。法定代表人:徐科勇。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莞市海丽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园生产力大厦*******室。法定代表人:赵海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廖训强,广东仁之仁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山东巨野巨工管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野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东莞市海丽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丽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6)粤1971民初207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海丽公司起诉请求:1.巨野公司支付海丽公司货款15200元;2.巨野公司支付拖欠海丽公司货款的违约金3040元,延期支付货款的滞纳金13710.4元(以本金15200元按千分之二从2015年5月25日暂计至2016年8月10日),实际应当支付的滞纳金随本清;3.巨野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于2016年11月17日判决:一、山东巨野巨工管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东莞市海丽商贸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5200元;二、山东巨野巨工管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东莞市海丽商贸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及滞纳金共计15200元;三、驳回东莞市海丽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受理费299.38元、保全费339.5元,共计638.88元(东莞市海丽商贸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山东巨野巨工管业有限公司负担。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和理由详见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6)粤1971民初20711号民事判决。巨野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改判巨野公司无需支付海丽公司货款15200元;2.撤销原审判决,改判巨野公司无需支付海丽公司违约金及滞纳金15200元;3.诉讼费由海丽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巨野公司与海丽公司签订购销确认书,并发生业务关系,约定质量标准,海丽公司提供的产品均有国家标准,但海丽公司销售的产品未达到国家质量标准要求,购销协议中只载明了乙方(即海丽公司)提供产品说明书,这是违反“产品质量法”的行为,并且海丽公司也未向巨野公司提供产品说明书。(二)原审法院对巨野公司使用海丽公司供给的产品而产生大量质量问题,造成巨野公司下游客户索赔,因而巨野公司不能支付余款,上诉要求海丽公司予以赔偿的因素未于考虑,存在错误。海丽公司书面答辩称:(一)原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原审判决有合同、对账单、发票、送货单、银行回单等证据证明双方因买卖合同纠纷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巨野公司书面答辩也未否认,故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二)巨野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得到支持。1.双方之间的购销确认书约定了质量处理方式,如果质量有问题,巨野公司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提出,但巨野公司并未按合同约定提出。2.双方就货款对账时也没有提出供货质量问题,也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海丽公司提供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何况海丽公司以前提供给巨野公司的相同产品也没有存在质量问题,故巨野公司以质量问题提出上诉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经审理查明,对原审查明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根据本案双方当事人在二审中的上诉和答辩,本案争议焦点:巨野公司是否应向海丽公司支付货款15200元及违约金、滞纳金15200元。巨野公司对欠海丽公司货款15200元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根据《购销确认书》的约定,巨野公司收到货物后则应支付货款。巨野公司以货物存在质量问题,要求拒付货款,但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货物存在质量瑕疵,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按《购销确认书》约定的期限内对货物质量瑕疵提出异议。因此,原审认定巨野公司向海丽公司支付货款15200元及违约金、滞纳金15200元,合法有据,本院予以维持。综上所述,巨野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60元,由巨野公司负担(已预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李 倩审判员 徐华毅审判员 杨洁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冯颖欣陈佩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