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28民初10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原告卫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卫某某,刘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28民初1037号原告:卫某某,女,1960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孟师,山西瑶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卫某甲,男,1989年2月28日出生。被告:刘某某,男,1957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忠义,夏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亚峰,夏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原告卫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卫某某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卫某某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卫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原告卫某某负担。审判员 吴红玉审判员 刘文芳审判员 任 梦 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朱 妞 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