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381民初4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原告张福桥与被告付群强、李晓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福桥,付群强,李晓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381民初480号原告:张福桥,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炉,系原告之子。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小燕,湖南法至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被告:付群强,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强华,湖南湘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晓燕,女,汉族。原告张福桥与被告付群强、李晓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因原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于2017年5月4日向原告发出了督促其限期预交案件受理费的通知,期满后,原告仍未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张福桥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周建明人民陪审员 刘建林人民陪审员 徐国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左莎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