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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381民初4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原告张福桥与被告付群强、李晓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福桥,付群强,李晓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381民初480号原告:张福桥,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炉,系原告之子。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小燕,湖南法至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被告:付群强,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强华,湖南湘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晓燕,女,汉族。原告张福桥与被告付群强、李晓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因原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于2017年5月4日向原告发出了督促其限期预交案件受理费的通知,期满后,原告仍未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张福桥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周建明人民陪审员  刘建林人民陪审员  徐国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左莎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