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82民初20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齐明煊与张英鹏、上海丽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焦作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明煊,张英鹏,上海丽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焦作分公司,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82民初2008号原告:齐明煊,男,2011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辉县。法定代理人:都芬芬,1987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辉县。被告:张英鹏,男,1991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被告:上海丽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焦作分公司。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原告齐明煊与被告张英鹏、上海丽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焦作分公司、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日立案.原告齐明煊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英鹏、上海丽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焦作分公司、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齐明煊在诉讼中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张英鹏、上海丽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焦作分公司、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明煊撤回对被告张英鹏、上海丽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焦作分公司、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齐明煊负担。审判员 付新堂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翟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