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23民初2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2129鲍书法与刘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鲍书法,刘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323民初2129号原告:鲍书法,男,1985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睢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亮,江苏义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豹,男,1987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泗阳县。原告鲍书法与被告刘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鲍书法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亮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豹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鲍书法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为:1.被告刘豹归还原告借款55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同学关系,后因被告需要用钱,向原告借款55000元,借款发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该款未果。被告刘豹未作答辩。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事实:原、被告系大学同学。2009年夏,被告向原告借款55000元,并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借到鲍书法55000元整——欠款人:刘豹。”后该款经原告催要未果,因而成讼。本院认为,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没有约定期限的,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故原告鲍书法主张被告刘豹偿还借款55000元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鲍书法偿还借款5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76元,已减半收取计588元,由被告刘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账号:46×××80。审判员 赵文青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