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5执167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剑犯玩忽职守、受贿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剑,季颂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5执1675号之二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交执行。被执行人王剑,男。被执行人季颂忠,男。被执行人王剑犯玩忽职守罪、受贿罪一案,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5刑终223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认:王剑退出的赃款人民币十万元及从陈玉法处追缴的王剑的受贿款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共计人民币十二万五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在检察院扣押);继续追缴王剑自行向季颂忠退出的受��款人民币五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王剑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罚金自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三个月内缴纳,已预缴的人民币三万八千元予以折抵)。因王剑未能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交执行,立案执行标的11200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王剑家人已于2016年8月19日将6.2万元缴纳至本院。王剑自行向季颂忠退出的受贿款人民币五万元,依照上述法律文书,应继续追缴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故本院追加季颂忠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对被执行人季颂忠名下银行存款进行查询,其名下无存款;本院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季颂忠名下有车牌号码为苏AZHX**的汽车一辆,本院已查封,但未能找到车辆进行扣押;本院向房产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季颂忠名下无房产信息登记。因被执行人季颂忠迄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虽已穷尽了执行措施,但因被执行人季颂忠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致本案在规定的执行期限内不能继续有效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应当终结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5刑终223号刑事判决书中涉及季颂忠退赔赃款���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本案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新阶审判员 嵇建平审判员 张 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叶 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