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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11民初3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3156周永与XX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永,XX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11民初3156号原告周永,男,1994年8月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睢宁县。委托代理人李晓霞(受周永特别授权委托),江苏新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芳,女,1957年8月23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江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永与被告XX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永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周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永撤回起诉。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周永负担。审判员 赵 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钱晓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