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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民申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苏州擎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董文峰劳动争议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申126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苏州擎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珠江南路211号1幢3081室。法定代表人李凯: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萍,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原审原告):董文峰,男,1977年4月1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临颖县。再审申请人苏州擎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董文峰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2016)苏0506民初51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本院在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苏州擎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请求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苏州擎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苏州擎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张 蓓审判员 孙一鸣审判员 张珍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胡雪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