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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执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金华市江南中学管理人、王铨勇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华市江南中学管理人,王铨勇,王爱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执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金华市江南中学管理人,住所地:金华市。负责人曹红光。被执行人王铨勇,男,1955年0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被执行人王爱莲,女,1957年05月06日出生,汉族,住浙金华市金东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7民初22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王铨勇、王爱莲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铨勇名下的中国银行金华东莱支行帐号为62×××23的银行存款10000元人民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孔立忠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吴旭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