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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3民初17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陈东华与雷顺友刘虹吟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东华,胡秀洪,雷顺友,王顺金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3民初1714号原告:陈东华,男,1966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权,重庆兴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秀洪,男,1976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被告:雷顺友,男,1973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惠州市。被告:王顺金,男,1971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刘虹吟,女,1971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四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龙,重庆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东华与被告胡秀洪、雷顺友、王顺金、刘虹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陈东华诉称,其成功发明高能民用合成燃料及其配套灶具,并获得国家发明专利(专利号:200810086798.0)。2012年6月,陈东华注册成立重庆兰俊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俊公司),从事节能设备的研发、生产和销售。2016年3月,四被告多次与陈东华协商,要求购买兰俊公司及其运营的设备、原材料和产品,并一同合伙开发经营。2016年9月11日,双方达成协议,约定:双方合伙经营兰俊公司,法人代表变更,公司股东变更以及专利权变更当日,四被告支付陈东华10万元作为对陈东华成立兰俊公司以及兰俊公司现有的设备、产品、配件和原材料价值的补偿,并约定陈东华以上述专利权入股,占公司10%的股权,公司专门为原告雇请护工护理陈东华。2016年9月14日,兰俊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专利权在忠县工商局、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了相关变更登记。2016年10月,四被告仅支付陈东华8000元,余款92000元一直未支付。2016年11月3日才雇请一位老人护理陈东华。2017年1月1日,四被告单方解除双方签订的上述协议,并将陈东华送到忠县马良养老院,只支付一个月的费用后就弃之不顾。兰俊公司一直由四被告掌控和经营管理。综上所述,四被告应当及时支付购买兰俊公司及其产品的补偿款余款92000元,并返还陈东华的专利权(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变更专利权),退还专利权证书,并停止使用该专利。现在起诉请求判令四被告支付陈东华兰俊公司打包转让款92000元,返还高能民用合成燃料及其配套灶具的发明专利,退还专利证书,并停止使用该专利。四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虽立案为合同纠纷,但涉及专利权的转让、使用等内容,原告的诉讼请求亦包含专利权变更、停止使用等请求。因此,本案系包含专利权纠纷内容的合同纠纷,属于专门管辖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专利纠纷案件的批复》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黄燕彬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磊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