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1执2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人杨玉庆等与被执行人魏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天庆,张雪生,张俊敏,魏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1执287号申请人杨天庆,男,生于1957年1月22日,住南召县。申请人张雪生,男,生于1969年5月19日,住南召县。申请人张俊敏,男,生于1959年2月22日,住南召县。被执行人魏伟(又名魏高阳),男,生于1968年10月11日,住南召县。申请执行人杨天庆等与被执行人魏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2016)豫1321民初16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1321民初166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和平审判员 任行斗审判员 宋长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