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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6民初3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杨军锁与西安市长安区东大街道办事处罗汉洞村第六村民小组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军锁,西安市长安区东大街道办事处罗汉洞村第六村民小组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6民初3141号原告杨军锁,男。被告西安市长安区东大街道办事处罗汉洞村第六村民小组。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负责人王勃,该小组组长。委托代理人王顺顺,男,系该小组村民代表。原告杨军锁诉被告西安市长安区东大街道办事处罗汉洞村第六村民小组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后,原告杨军锁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军锁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军锁撤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亚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孟丽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