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04民初19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原告王海滨与被告黄洁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滨,黄洁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4民初1957号原告:王海滨,住山东省。被告:黄洁,住大连市。原告王海滨与被告黄洁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海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5元,退回原告25元。审判员 梁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