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781民初4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郭志与冯金连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志,冯金连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781民初429号原告:郭志,男,1976年9月5日出生,住址铁力市。被告:冯金连,男,1969年10月7日出生,住址铁力市。原告郭志与冯金连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2017年5月12日,原告郭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郭志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77元,减半收取188.50元由郭志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淑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朱宏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