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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民初44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浩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蔡权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浩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蔡权帮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6民初4459号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浩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府又东乐路266号万邦商业广场1座2201号之二。法定代表人:曾健坤。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沅铃,系该公司职员。被告:蔡权帮,男,1975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浩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瀚物管公司)诉被告蔡权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招才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沅铃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蔡权帮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被告从2015年7月1日按每月物业管理费390.2元,每月车位管理费80元,合计每月470.2元的标准向原告支付拖欠的物业管理费和车位管理费至本案判决生效之日止。现暂计至2017年3月31日,应付物业管理费和车位管理费为9874.2元;2.被告从逾期付款之日按每日5‰标准支付逾期支付物业管理费和车位管理费的违约金至物业管理费和车位管理费欠费付清之日止。现暂计至2017年3月31日,应付违约金为16511.07元,暂合计26385.27元: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13年12月25日对其购买的万邦商业广场2座1007、CW365单元进行收楼,并于收楼当日与原告签订了《顺德区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书》(下称前期物业管理协议)。根据前期物业管理协议的约定,被告每月物业管理费为390.2元,每月车位管理费为80元,合计为470.2元,应于每月10日前按月缴纳,不按约定支付的,原告有权按欠费总额每日收取5‰的违约金。被告自2015年7月起开始欠交管理费,经原告多次催缴至今未付,截至2017年3月31日止,被告共欠物业管理费和车位管理费9874.2元,逾期付款违约金为16511.07元,合计26385.27元。被告蔡权帮没有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和反驳证据,也没有到庭参加诉讼。诉讼中,原告围绕其起诉的事实理由和诉讼请求,提供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身份证、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前期物业管理协议书、万邦商业广场地下停车场管理服务协议、欠费催收通知书、违约金计算明细表等证据。本院依法向被告送达了原告起诉状副本、证据、开庭传票等应诉资料,但被告既未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及反驳证据,也没有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经审查,原告在诉讼中所提供的证据真实、合法、相互关联,能证明原告所主张的案件事实,本院予以采信。根据本院采信的证据,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意见,本院确认案件事实如下:2013年12月25日,原告浩瀚物管公司与被告蔡权帮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协议和停车位管理协议,由原告对被告位于万邦商业广场XX号住宅和XX停车位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被告的住宅物业管理费为390.2元/月,停车位管理费为80元/月,合计为470.2元/月,每月10日前支付当月物业管理费,不按时支付的,原告有权按欠费总额每日收取5‰的违约金。被告自2015年7月起开始拖欠物业管理费,经原告多次催缴至今未付,截至本案开庭之日(即2017年5月12日)止,被告已连续拖欠原告23个月物业管理费共计10814.6元。虽经原告多次催收,但被告至今仍未支付。以上事实,还有本案开庭笔录在案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签有物业管理协议,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双方形成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原告已为被告物业提供了保安、清洁、维护等物业管理服务,被告理应按时支付物业管理费。但被告无故拖欠物业管理费的行为,已构成了违约,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物业管理费及逾期付款违约金,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按时支付物业管理费,给原告造成的损失主要为资金被占用的利息损失,原告根据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标准计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已远超应付的物业管理费本金,显然违约金约定过高,虽被告未提出抗辩,但从公平原则考虑,本院酌情调整违约金标准,可对照民间借贷的利率上限标准按年利率24%计算。另外,原告请求物业管理费计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由于未到期的物业管理费,不能推定被告是否支付,仍未发生的欠费法院不能先行作出判决,本院只对被告至开庭之日止的欠费作出判决。因此,原告主张违约金过高部分和仍未发生的欠费部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本案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蔡权帮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浩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5年7月至2017年5月期间的物业管理费10814.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每月欠费为基数,从当月的11日起开始按年利率24%计至欠费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浩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29.8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蔡权帮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招 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金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