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法执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东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牡丹江佳日热电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东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牡丹江佳日热电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法执1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东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法定代表人:XX人,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牡丹江佳日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法定代表人:陈昱,该公司总经理。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东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黑民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牡丹江佳日热电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黑民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由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曲 巍审判员 冯 雪审判员 陈 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元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