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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29民初5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文某诉某县某镇某村村委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某,某县某镇某村村委会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29民初570号原告:文某。被告:某县某镇某村村委会。负责人:文某某,系该村委会书记。住所地:某县某镇某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文某诉被告某县某镇某村村委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文某以与被告协商为由,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37元,原告文某自愿负担。审判员  成园园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梦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