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2民特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贾芬华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贾芬华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102民特32号申请人:贾芬华,女,1953年5月3日出生,汉族,武汉市硚口区延寿副食核算点退休员工,住武汉市江岸区。申请人贾芬华申请宣告谢志恒失踪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贾芬华称,贾芬华与谢志恒系夫妻关系。2014年4月1日,谢志恒看病诊断为胃癌扩散。2014年6月22日早7点左右,谢志恒趁家人不注意出走至今两年未归。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现申请宣告谢志恒失踪。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谢志恒,男,1947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武汉市江岸区南京路112号,系申请人贾芬华的丈夫。谢志恒于2014年6月22日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家人多方寻找未果。申请人贾芬华申请宣告谢志恒失踪后,本院于2016年10月28日在《人民日报》上发出寻找谢志恒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谢志恒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谢志恒下落不明已满二年,虽经申请人及家人多方寻找,本院在报刊公告查寻,仍下落不明,确应依法推定其失踪。申请人贾芬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谢志恒失踪;二、指定贾芬华为失踪人谢志恒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罗松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