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1民初75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轻工业出版社发行部与英特嘉华(北京)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轻工业出版社发行部,英特嘉华(北京)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1民初7501号原告:轻工业出版社发行部,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6号。法定代表人:王磊光,副社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汇华,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英特嘉华(北京)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物流基地兴贸二街16号597室。法定代表人:杨志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金,男,该公司员工。原告轻工业出版社发行部与被告英特嘉华(北京)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汇华、被告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货款266330.97元及自2015年12月24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266330.97元为基数,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2、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自2014年起,原告与被告每年签订《出版物代销协议书》一份,由原告将其出版或发行的出版物提供给被告销售,被告按照实际发生的数量及双方约定的价格支付货款。原告按照上述协议约定已经向被告提供出版物,而被告却一直拖欠原告货款。原告根据与被告与2015年12月24日盖章确认的《轻工业出版社发行部财务往来对账确认函》,自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24日期间,被告共计拖欠原告货款266330.97元。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予以支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被告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承认原告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英特嘉华(北京)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轻工业出版社发行部支付货款人民币二十六万六千三百三十元九角七分。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二千六百四十七元,由英特嘉华(北京)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廖 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戴子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