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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4民初3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宋雪勤与华秋改、姜书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雪勤,华秋改,姜书堤,镇平县军翔制衣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4民初376号原告:宋雪勤,女,汉族,生于1963年7月20日,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被告:华秋改,女,汉族,生于1968年9月5日,住河南省镇平县。被告:姜书堤,男,汉族,生于1955年7月16日,住镇平县。被告:镇平县军翔制衣厂,住所:镇平县东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华秋改,任该厂总经理。原告宋雪勤与被告华秋改、姜书堤、镇平县军翔制衣厂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雪勤撤诉。案件受理费38800元,减半收取19400元,由原告宋雪勤负担。审 判 长  谭琨亮审 判 员  侯 涛人民陪审员  张国耀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姜燕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