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4民初3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宋雪勤与华秋改、姜书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雪勤,华秋改,姜书堤,镇平县军翔制衣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4民初376号原告:宋雪勤,女,汉族,生于1963年7月20日,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被告:华秋改,女,汉族,生于1968年9月5日,住河南省镇平县。被告:姜书堤,男,汉族,生于1955年7月16日,住镇平县。被告:镇平县军翔制衣厂,住所:镇平县东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华秋改,任该厂总经理。原告宋雪勤与被告华秋改、姜书堤、镇平县军翔制衣厂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雪勤撤诉。案件受理费38800元,减半收取19400元,由原告宋雪勤负担。审 判 长 谭琨亮审 判 员 侯 涛人民陪审员 张国耀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姜燕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