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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03执6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王玉、刘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玉,刘虎,赵立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03执607号申请执行人王玉,女,1984年8月3日出生,住所地邢台桥西区。被执行人刘虎,男,1986年2月28日出生,住所地邢台桥西区。被执行人赵立静,女,1987年8月28日出生,住所地邢台桥西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冀0503民初391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5月11日向被执行人刘虎、赵立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虎、赵立静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刘虎名下车牌号为:冀E×××××、冀E×××××的车辆档案,查封期为两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 刘 耀代理审判员 : 张 龙人民陪审员 :崔赫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亚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