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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24执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江美英与彭秋月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溆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溆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美英,彭秋月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224执97号申请执行人:江美英,女,1977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溆浦县。被执行人:彭秋月,女,1964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溆浦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美英与被执行人彭秋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彭秋月在本判决生效后返还江美英借款本金10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300元及财产保全费1020元,执行费1400元。已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工资帐户,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向军华审 判 员  刘继刚代理审判员  杨 晖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德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