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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执恢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泸州国元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泸州市江阳区蓝田土地整理开发有限公司、泸州融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泸州国元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泸州市江阳区蓝田土地整理开发有限公司,泸州融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执恢32号申请执行人:泸州国元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江阳西路12幢4楼,组织机构代码:78911941-1。法定代表人:沈均元,董事长。被执行人:泸州市江阳区蓝田土地整理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江阳南路6号楼6楼,组织机构代码:68239418-1。法定代表人:杨新生,董事长。被执行人:泸州融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江阳南路6号楼,组织机构代码:55823928-0。法定代表人:杨丹丹,副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泸州国元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泸州市江阳区蓝田土地整理开发有限公司、泸州融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泸州市江阳区蓝田土地整理开发有限公司、泸州融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泸州市江阳区蓝田土地整理开发有限公司、泸州融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詹 毅审 判 员  李国强代理审判员  张熠枫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润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