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6民辖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杨咏杰与虞大跃、吴克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咏杰,虞大跃,吴克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民辖28号原告:杨咏杰,男,1976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开发区。被告:虞大跃,男,1977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被告:吴克宏,女,1972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原告杨咏杰与被告虞大跃、吴克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杨咏杰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13年开始被告多次从原告处购买包装纸,2015年5月31日经双方结账,被告虞大跃向原告出具了119000元的欠条一份。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货款,被告至今未给付,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给付货款119000元。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吴克宏系该院在编工作人员,不能行使管辖权。本院认为,因本案被告吴克宏系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为保障案件公正审理,该院不便审理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如东县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 判 长  吴勇军审 判 员  陆海滨代理审判员  张晓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瞿秀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