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刑更6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张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喆
案由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刑更614号罪犯张喆,男,1990年12月31日出生于福建省云霄县,汉族,初中文化,住福建省云霄县。现在福建省清流监狱第三监区服刑。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15日作出(2014)南刑初字第18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喆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刑期自2013年10月22日起至2022年10月2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9日作出(2014)泉刑终字第612号刑事判决,改判张喆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自2013年10月22日起至2019年4月2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10月27日送押福建省清流监狱服刑。执行机关福建省清流监狱于2017年5月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执行原判刑期已过半,家庭帮教较好为由,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喆在服刑期间,能认清犯罪危害性,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各项监规纪律,安心改造,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及时完成作业,学习成绩较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10月至2017年2月累积考核分2579.5分,表扬4次。本次缴纳罚金人民币8万元。罪犯张喆的父亲张连国签订了《罪犯假释帮教协议书》,福建省云霄县司法局出具了调查评估意见书,认为罪犯张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月考核表、考核逐月统计表、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新旧考核分数折算审批表、考核积分及奖励审核表、假释帮教协议书、调查评估意见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喆在服刑期间,能认真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执行机关报请对罪犯张喆假释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条件,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二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喆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7年5月12日起至2019年4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 淑 萍审判员 刘 涌 泉审判员 兰 峻 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洪燕琴(代)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