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82民初10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黄贝、沙河市金九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贝,沙河市金九工贸有限公司,王红旗,沙河市金东玻璃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82民初1019号申请人:黄贝,女,汉族,1993年7月22日生,籍贯沙河市,住河北省沙河市,大专文化,公司员工。被申请人:沙河市金九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现其,该公司执行董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82567396755Y。住所地:沙河市辛寨村西。被申请人:王红旗,男,汉族,1972年9月28日生,住沙河市。被申请人:沙河市金东玻璃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红旗,该公司总经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8265192534N。住所地:沙河市大杜村村南。申请人黄贝与被申请人沙河市金九工贸有限公司、王红旗、沙河市金东玻璃有限公司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黄贝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沙河市金九工贸有限公司、王红旗、沙河市金东玻璃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8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黄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沙河市金九工贸有限公司、王红旗、沙河市金东玻璃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80万元或查封被申请人沙河市金九工贸有限公司、王红旗、沙河市金东玻璃有限公司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利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见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