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115执6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乃顺与被执行人周腊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乃顺,周腊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5执6121号申请执行人张乃顺,男,1966年8月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周腊虎,男,1987年1月14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张乃顺与周腊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查询周腊虎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信息,未发现其名下有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双方协商,达成延期给付执行和解协议,双方同意按协议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从军审 判 员  王庆辉审 判 员  刘建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见习书记员  王 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