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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92民初3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与被告孟某、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孟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92民初367号原告刘某,女。被告孟某,男。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23平安大厦6层618。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孟某、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贾雪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