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3126民初字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原告李龙、向慧娟与被告向爱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一审撤诉裁定书
法院
古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丈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龙,向慧娟,向爱平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古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3126民初字154号原告:李龙,男,1991年5月23日出生,农民。原告:向慧娟,女,1990年11月9日出生,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晏,湖南董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向爱平,男,1971年7月14出生,居民。原告李龙、向慧娟与被告向爱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李龙、向慧娟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龙、向慧娟与被告向爱平对解决本案争议事实已达成一致意见,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龙、向慧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龙、向慧娟负担。审判员 向瑞欣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 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