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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3126民初字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原告李龙、向慧娟与被告向爱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一审撤诉裁定书

法院

古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丈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龙,向慧娟,向爱平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古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3126民初字154号原告:李龙,男,1991年5月23日出生,农民。原告:向慧娟,女,1990年11月9日出生,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晏,湖南董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向爱平,男,1971年7月14出生,居民。原告李龙、向慧娟与被告向爱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李龙、向慧娟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龙、向慧娟与被告向爱平对解决本案争议事实已达成一致意见,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龙、向慧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龙、向慧娟负担。审判员  向瑞欣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 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