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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1执恢3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曹玉典、中启胶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玉典,中启胶建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1执恢354号申请执行人曹玉典,男,1957年2月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莒南县。被执行人中启胶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法定代表人徐奎学,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曹玉典与被执行人中启胶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胶州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1日作出的(2013)胶民初字第4174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全部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在执行笔录中同意本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13)胶民初字第417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忠杰审判员  张兆全审判员  宋 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在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