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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104民初1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梁永全诉田慧宇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永全,田慧宇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104民初1236号原告:梁永全,男,1958年2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住盘锦市大洼区。被告:田慧宇,女,1985年10月23日出生,个体业主,住盘锦市大洼区。原告梁永全与被告田慧宇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梁永全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永全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永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梁永全负担。审判员 孙 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马健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