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82民初2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朱开亮与王法道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开亮,王法道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82民初2109号原告:朱开亮,男,1970年10月1日生,汉族,明光市人,住安徽省明光市。委托代理人:叶志军,安徽俊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法道,男,1975年6月7日生,汉族,宿州市人,户籍地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明光市。原告朱开亮诉被告王法道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程玉峰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朱开亮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自愿,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开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开亮承担。审判员 程玉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润琪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