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民终12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上诉人徐赵明与被上诉人黄娜娜、原审第三人闻喜县海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薛存才案外人异议之诉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赵明,黄娜娜,闻喜县海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薛存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C}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晋08民终124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徐赵明,男,1976年8月21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娜娜,女,1979年6月18日出生,汉族。 原审第三人:闻喜县海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程伟民,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薛存才,男,1963年1月2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徐赵明因与被上诉人黄娜娜、原审第三人闻喜县海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薛���才案外人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不服闻喜县人民法院(2016)晋0823民初16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徐赵明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书,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徐赵明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徐赵明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徐赵明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 溥 审判员 林学武 审判员 梅智勇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杨 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