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4民终5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黄俊楠、黄俊喜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梅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俊楠,黄俊喜,丰顺县泰丰铸造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4民终5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俊楠,男,1969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揭阳市市辖区试验区。上诉人(原审被告):黄俊喜,男,1971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揭阳市市辖区试验区。上述两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宇光、黄丹丹,广东圣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丰顺县泰丰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丰顺县埔寨镇。法定代表人:徐小春,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娜,广东世纪华人(梅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黄俊楠、黄俊喜因与被上诉人丰顺县泰丰铸造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丰顺县人民法院(2017)粤1423民初9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黄俊楠、黄俊喜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黄俊楠、黄俊喜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黄俊楠、黄俊喜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4911元,减半收取7455.5元,由上诉人黄俊楠、黄俊喜负担。本判决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干忠审 判 员 孔宁清代理审判员 赖志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幸静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