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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25民初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金国清与余小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国清,余小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825民初116号原告:金国清,男,1974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被告:余小强,男,1968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原告金国清与被告余小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月6日向本院起诉,诉请:1、要求被告余小强归还原告借款1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4月21日起至款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2、被告承担诉讼费。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金国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余小强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理认定,2015年4月21日,被告余小强向原告金国清借款100000元,约定利息按月利率2%支付。当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款后,被告并未按约定偿还本金及利息,至今尚欠原告借款100000元及相应利息。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余小强归还原告金国清借款1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4月21日起至款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0‰计付),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00元,由被告余小强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祝丽燕人民陪审员  赵建宏人民陪审员  吴 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舒诗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