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3民初24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周继成与天津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天津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双街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继成,天津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天津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双街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3民初2456号原告:周继成,男,1979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被告:天津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新北路4668号创新创业园23-B号2001A号。法定代表人:彭华生,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东明,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双街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双新大道北侧双街新邨11号底商。负责人:彭华生,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文建,男,该公司职员。原告周继成与被告天津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天津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双街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周继成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继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周继成负担。审判员 李 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宋爱峰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